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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减费降税政策】财务如何做好减税降费工作,一文了解小微企业最新减费降税政策汇编。

01

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

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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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

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03

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

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

04

农户、小微企业和个体户融资担保

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以下称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
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个原担保合同的,原担保合同应全部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再担保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05

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

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对单位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按金融商品转让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

自2023年9月2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营基金过程中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委托境内公司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2号

06

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政策

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置抵债不动产,可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取得该抵债不动产时的作价为销售额,适用9%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3年8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

07

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

08

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生产销售先进工业母机主机、关键功能部件、数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允许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企业应纳增值税税额。

政策依据:财税[2023]25号

09

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

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公告2023年第42号

10

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

继续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

11

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

12

吸纳退役士兵就业税费减免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第二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桂财税[2023]19

13

延续实施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

对2023年1月30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2023年第34号

14

延续实施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

对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0.5%征收增值税。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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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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